员工期满后,在既未续签合同又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终止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这让员工很不满。
1月25日,麦积区马跑泉镇的蒲先生反映,2003年11月,他被麦积区一民营公司聘为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两年后,单位与他又续签了一次两年期的合同。去年6月中旬,蒲先生打算买车跑出租,为此他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最终在单位领导的挽留下,他又打消了辞职念头。同年11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单位既没有提出终止合同,也没有和他办理续签手续。谁知今年1月9日,单位通知说与他终止了合同,并从1月份开始停发他的工资。后来,他得知单位负责人已另请人替代了他的工作。蒲先生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不合理,为此曾交涉过几次,但始终没有结果。
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对此解释说,蒲先生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早在2007年11月就期满终止了,之后双方再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已不再受合同的限制、约束。
那么,蒲先生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此终止了呢?甘肃省鑫盾律师事务所罗律师说,劳动合同续订是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关于劳动合同续订,我国《劳动法》有具体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赔偿包括工资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保险待遇损失等。
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认为,蒲先生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是每两年一续,而且续签劳动合同是有固定程序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而2009年11月,双方到续签劳动合同时,该用人单位既没有主动续签,也没有主动办理终止手续,而是继续接受着蒲先生的劳动。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视为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故该单位不得随意终止与蒲先生的劳动合同。由于已经对蒲先生造成了工资损失,该单位不但要补发蒲先生的工资,还要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已经受理了蒲先生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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