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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大有作为

发布日期:2015-01-21    作者:余谭生律师
  在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小组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英国、法国的反不正当竞争专家以及我国浙江、河北、湖北、广东、上海、江苏六省市工商机关公平交易机构的负责人,针对商标及商业标志的保护、反虚假和误导行为的法律制度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
  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任重道远
  对于禁止仿冒商业标志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问题,与会代表从商标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的保护现状,如何认定商业标志的近似,如何认定市场混淆,反向假冒有关法律规定,商标及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刘敏从法律竞合方面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不是独立的违法行为种类,而是散见于多部法律的多个具体违法行为的统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和《广告法》中都有针对这类行为的具体条款。上述法律对各具体违法行为规定中的某些条款之间有竞合,弊端明显。
  德国杜塞尔多夫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伦敦霍格思庭律师、上海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的代表也通过生动的案例,对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以及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
  加强竞争立法及执法交流与合作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认为,中欧双方针对商业标志的保护、打击虚假和误导行为等问题展开了积极有益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这对增进双方在竞争法领域的了解,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欧经贸合作关系深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法律交流工作不断深入,政府及民间的交流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取得成效。
  工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管机关。10多年来,工商机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包装和装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工商机关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位负责人建议,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中欧双方应共同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完善中欧合作的法律基础,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双方在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与执法交流方面采取更多措施,相互借鉴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障双方经济社会与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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