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家里发生火灾致借住人受伤 屋主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系亲戚关系。2003年6月初,为了儿子陈某读书方便,叶某母子俩借住在杨某家的第三层。同年12月9日凌晨1时30分,杨某房屋第一层饮食店突然爆炸起火。叶某、陈某母子被惊醒后,听到楼下救火的人大声叫他们从后窗逃生(后窗离地面只有1米多高)。但由于惊慌失措,几分钟后,叶某用棉被裹着陈某从居住的三楼房间的前窗扔下,自己随后也用棉被裹着跳下,母子双双受伤。经消防部门认定,该火灾“起火原因不明,事故责任是户主杨某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过失引起火灾”。原告认为其受伤是被告杨某的饮食店着火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80957.97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过错,引起火灾对原告造成身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责任,原告自已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第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居住于被告房屋,被告虽然没有收取原告的租金,但有义务保障住所的安全,被告经营的饮食店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