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发生火灾致借住人受伤 屋主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系亲戚关系。2003年6月初,为了儿子陈某读书方便,叶某母子俩借住在杨某家的第三层。同年12月9日凌晨1时30分,杨某房屋第一层饮食店突然爆炸起火。叶某、陈某母子被惊醒后,听到楼下救火的人大声叫他们从后窗逃生(后窗离地面只有1米多高)。但由于惊慌失措,几分钟后,叶某用棉被裹着陈某从居住的三楼房间的前窗扔下,自己随后也用棉被裹着跳下,母子双双受伤。经消防部门认定,该火灾“起火原因不明,事故责任是户主杨某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过失引起火灾”。原告认为其受伤是被告杨某的饮食店着火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80957.97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过错,引起火灾对原告造成身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责任,原告自已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第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居住于被告房屋,被告虽然没有收取原告的租金,但有义务保障住所的安全,被告经营的饮食店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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