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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在先 主动辞职也有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110网律师
    小徐2010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商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小徐看到公司前景不乐观,遂萌生去意。去年11月,他向负责人表示不再想干下去了,负责人立刻表示同意放人,但要求小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小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离职手续。小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小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小徐提供证据证实自去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常拖欠工资,自己是被迫提出辞职的,虽然辞职报告写明是主动辞职,也应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最终裁定支持小徐的仲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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