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住址:郑州市XXXXXXX500
    负责人:郑XX,电话:135XXXXXXX
    被告,XX,汉族,1980610日出生,住河南省XXXXXXX38号,电话186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之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是一个经销,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是进城务工的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傢,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費即,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原告負责人XX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2012 10告來到原告处打工,告称他时可能走,到新疆打工,告对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同形劳务关系
    2013124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碎机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原告诉至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8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3)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
(1)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去留自由。
(2)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结清。
(3)被告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松散的。
(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应是郑XX,而不是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郑XX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3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诠。
 
                            具状人:
                    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
                         201381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