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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为查清被害人死亡原因,特意安排了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医师出庭解答专业问题。据了解,这是该院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郭某因对被害人刘某心存怨恨,为报复泄愤指使被告人赵某教训殴打刘某。赵某接到郭某电话通知后赶至本市河西区一家栗子店,趁刘某不备,持铁棍击打刘某头部及身体后逃匿。刘某倒地后被亲友送至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郭某、赵某随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病历显示其住院治疗期间病情曾有所好转,入院第二天有肺感染症状,医院没有给予相应的治疗最终导致刘某呼吸衰竭死亡,所以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多因一果可能性。由于辩护人的意见涉及临床医疗等医学专业问题,主审法官在征求本案鉴定法医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决定安排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医师出庭。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住院期间的检查、用药、病人术后感染及治疗、多脏衰竭与被害人脑外伤的关联性等问题逐一进行了专业解答。合议庭在听取了专家辅助人意见后,综合分析刘某病历、法医鉴定意见,判定刘某的死亡是因其头部受到被告人赵某持铁棍打击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在救治过程中因其受伤程度及个体因素,以至肺感染最终没有得到控制而死亡。据此,合议庭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赵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该案经天津高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介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证据的引入弥补了法官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了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同时确保了控辩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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