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公房同住人有产权吗?
发布日期:2015-05-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首先,售后公房同住人是有产权的。
1994年,上海市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94方案中要求: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这表明,符合购买公房条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这一限制共有人登记公示权利的做法使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产权纠纷,无法判定其他人是否有产权份额。
为此,1996年,上海高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为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二、其次,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
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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