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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员工要求公司补买社保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在公司上班2年后,公司才开始为其买社保。现王某要求补买前2年的,公司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拒绝补买。王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王某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此前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
 
那么,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王某入职前两年一直未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年后才为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缴纳社保之日,可见王某投诉时间未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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