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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徐荣康律师
原告是劳动者,被告系某公司。因被告录用原告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向劳动仲裁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中,原告未请律师。因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以及误认对方的证据,被仲裁庭驳回请求。后劳动者不服,委托我们代理一审阶段。
   
我们给当事人仔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经指点发现了其在单位工作的工牌、考勤、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在被诉公司工作的事实。其工资是现金发放的,虽无证明,但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后,与实际的数额也出入不大。我们告知原告,法院判决时可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开庭后,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与被告有劳动关系,以及原告工资数额展开调查。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指出原告对工资的数额举证不足。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圆满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见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160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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