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徐荣康律师
我们给当事人仔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经指点发现了其在单位工作的工牌、考勤、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在被诉公司工作的事实。其工资是现金发放的,虽无证明,但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后,与实际的数额也出入不大。我们告知原告,法院判决时可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开庭后,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与被告有劳动关系,以及原告工资数额展开调查。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指出原告对工资的数额举证不足。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圆满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见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160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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