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5-05-31 作者:张俊东律师
2013年11月1日,熊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4年10月31日,科技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了熊某等30人的劳动合同。熊某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足,程序不完善,故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熊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的,裁减的人员数量为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科技公司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故单方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熊某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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