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到他人盗窃仍为其运赃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陈某某,男,36岁,汽车驾驶员。自有一东风大货车从事货运。2003年10月到 2004年8月间,陈某某应朱某某之邀,多次到一高速公路工地拉运货物,货物价值3万多元,陈某某从中收取运费。据陈某某讲,在装货时,需然朱某某等人未告之货物是盗窃的,但从朱某某等人的言行举止可以看出是盗窃的货物。陈某某并未拒绝也未检举揭发。
对于陈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人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其理由是:陈某某虽然知道朱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偷窃,但他们之间事前并未通谋,本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而与朱某某等人进行盗窃的共同故意;陈某某的主要行为是为朱某某等人将盗窃的货物运走,即将赃物转移。属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符合转移赃物罪的特征,应当构成转移赃物罪。
笔者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首先是陈某某具有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我们都知道,盗窃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但《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未限定行为人必须为本人想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帮助他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帮助他人非想占有公私财物的情形,同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陈某某虽然事前并未与朱某某等人共谋盗窃,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但是在陈某某已经明白朱某某等人的行为是盗窃时,在不拒绝和检举的情况下,继续用车为其拉运货物,其行为的性质是帮助朱某某等人盗窃犯罪得以完成,使朱某某等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帮助朱某某等人非法占有了该财物。同时,就本案来说,陈某某为朱某某运货物的行为,是朱某某等人盗窃行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陈某某在意识到朱某某等人是盗窃时,帮助其把财物运走,完成了盗窃犯罪,属盗窃犯罪的共犯(帮助犯);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盗窃罪论处为宜。
肖中伟
- 应外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 二人有限公司大股东非法窃取小股东股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个回答0
- 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属于一般违法还是犯罪? 1个回答0
- 请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授权给他人 3个回答0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