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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件委托售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秦亚楠通过北京市的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反复对比后经考虑最终看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该中介公司称此房屋的产权人詹天兵已经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詹天兵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并代为办理出售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为:“自签订《委托协议书》之日起至中介公司售出该房屋止。”
随后中介公司向秦亚楠出示了詹天兵的身份证、图章等证件,以詹天兵的名义与秦亚楠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约定詹天兵将该房屋售予秦亚楠,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21万元。当日,秦亚楠就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之后,当秦亚楠如约向中介公司交纳首期房款时,中介公司告知秦亚楠,说詹天兵不愿意出售该房屋,中介公司只能退回收取其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秦亚楠认为詹天兵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 《房屋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现詹天兵单方违约应按定金罚则赔偿自己人民币10万元。但詹天兵认为其并未与秦亚楠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写,该协议书应属无效。无奈之下,秦亚楠起诉至法院,要求詹天兵赔偿其人民币10万元。期间,秦亚楠得知当时詹天兵委托中介公司出售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16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秦亚楠的诉讼请求,判令詹天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秦亚楠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詹天兵与中介公司订立了《委托协议书》后,詹天兵与中介公司之间即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中介公司依照詹天兵的授权,在委托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与秦亚楠订立《房屋定购协议书》,将该房屋出售给秦亚楠,售价变动符合委托限价,不存在利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况,维护了詹天兵的利益。詹天兵将相关证件及私章交付给中介公司的行为则进一步证明其委托授权中介公司的事实,而且秦亚楠也曾实地看过房。詹天兵以其未在《房屋定购协议书》上署名为由否定该协议书的效力,理由不能成立。又因为詹天兵与中介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时间晚于《房屋定购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所以中介公司以詹天兵名义与秦亚楠订立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是在代理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现詹天兵在委托期限内中途毁约导致与秦亚楠之间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无法履行,詹天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秦亚楠要求詹天兵按定金罚则向其偿付人民币10万元即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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