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离后自首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5-11-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焦点: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来又归案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还是投案自首?
评析: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王某交通肇事后虽有立即下车察看情况、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电话、留下同车人员保护现场的行为,但其怕遭到“殴打”而暂时逃离现场,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综合被告人投案的路程远近看这情节应认定为是“立即投案”,不具有“逃逸”的情节。另外,关于自首的认定,一方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另一方面,肇事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王某即符合第二种情况。这符合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被告人在犯罪后基于对自首的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出于自由意志选择自动投案,节省了刑事案件成本的支出,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和质量,同时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减弱,表明其已具备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基础,法律没有理由拒绝其追求从宽处罚的未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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