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不一样
发布日期:2015-11-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6月5日,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向李四提供借款900万元,利息为月息2.5分,按年结息。张三即依约向李四提供了900万元现款。李四给张三出具了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张三玖佰万元”。王五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并手书 “王五担保”,时间为2008年6月5日。利息借据上未写。2011年,李四依约定按时支付了利息。后来,李四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张三多次催要无果,2013年7月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张三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对于诉讼时效的区别?李四给张三出具的借条是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已逾5年。有人认为,除非张三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6月5日前和2012年6月5日前有催要行为。否则其债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是混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没有弄清诉讼时效起算在这两者间的不同。如果李四给张三出具的是“欠条”,时间是2008年6月5日,那么从书面证据来看,2010年6月5日之后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但从本案来看,李四给张三出具的是 “借条”,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关键是借条并未表明借款归还时间,张三无论何时提起诉讼都不能说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既然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就没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很难说其超过诉讼时效了。因为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王五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如何确定?在确定王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后,随后的问题是其在多长时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本案中王五只是签署了“王五担保”的字样,并未对保证期限进行明确,应认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本案中,从书面看,其履行期并不明确,可以视为自起诉之日仍未超出保证期限,张三仍可以将王五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从起诉之日起保证期限转变为诉讼时效。
本案启示:第一,根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不同角度选择 “借条”或“欠条”。一般人认为每隔两年就应当换“条据”,并进行本息结算。但是选择欠条还是借条应根据自己的角色选择对己有利的表述。从出借人来说,在结算利息后仍选择“借条”来更换“手续”是有利的。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如果不明确还款日期,在诉讼时效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和举证比较有利。而相反则对债务人有利。第二,借款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有利于明确利息和保证范围。本案中,利息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可能连最低利息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导致己方利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签订借款合同有利于延长约定保证期限,有利于详细约定保证范围,将借款本金、利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都包含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周全。
相关法律问题
- 邢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借条,和欠条一样吗 0个回答
0
- 请问一下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什么不一样 1个回答
0
- 借条和欠条是一样的吗?有什么不同。 3个回答
0
- 借条和欠条一样吗? 16个回答
0
- 借条和欠条是否一样??? 7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