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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丢失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李某某诉称:
我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某某公司是该游戏的经营者。我通过购买其发行的多种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2003年2月17日,我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事后我与某某公司联系,某某公司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SHUILIU0011。我索要盗号者的具体情况时被某某公司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解决。某某公司还称,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立即自行更换密码,帐号盗用期间所发生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玩家装备丢失与公司无关。我认为某某公司对连线游戏的连线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不予保障并对相关损失不负责任的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某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我丢失的虚拟装备主要有: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还有价值 158元的大礼包,价值88至100余元的宠物卡。我要求某某公司双倍赔偿我大礼包2 个、宠物卡16张,对其他虚拟装备进行回档,如无法回档,每件宠物装备价值200元,战神甲及其他装备价值约500元,按此标准进行赔偿。另我丢失的两个 “毒药”,在事发后游戏的一次活动中已经统一升级更换,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我更换后的装备献祭之石两个。
2003年 6月10日,某某公司未做通知即对我的ID“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日,要求我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某某公司将上述受限制的帐号及另一个未受限制的ID“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并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我认为被删装备均是在游戏时获得的、使用“红月”交易命令获得的、和其他玩家交换获得的或用人民币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某某公司对已产生数月的装备数量不正常现象不予监管,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装备。某某公司将虚拟装备作为商品出售给玩家,即承认为玩家的财产,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据。我承认确有复制个别设备,但复制现象的存在正是“红月”自身漏洞或某某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所致。因此,其处罚没有依据。我所有被删装备价值可观,在千元以上,由于游戏改版升级原有的针剂发生变化,不要求恢复,只要求赔偿,按6:1的标准换取生命水或给予 841元人民币的赔偿。
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暴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某某公司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我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我认为某某公司发行的暴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勒令某某公司停止发行暴吉卡,并赔偿我购卡花费的420元。
我在玩游戏两年的时间里,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及感情,某某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我在游戏中的正常娱乐活动,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更是对我精神的极大打击,因此要求某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 000元,并承担我处理事故往返北京的路费1000元。在物品丢失和装备删除时我已练级到934级,由于某某公司的原因我没有达到1000级,而使 1000级玩家本应享有的待遇不能享有,故要求某某公司给予我1000级玩家享有的待遇。此外,我的证人出庭花路费100元、住宿费240元,要求这些费用由某某公司负担。
某某公司辩称:
李某某提到的“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两个ID并不属于李某某。经查询红月游戏服务器,其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phoenix” 和“李小华”,我们认为李某某无权对这两个ID主张任何权利,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ID“国家主席”是李某某所有,李某某声称该ID的虚拟装备被盗,应提供证据证明。玩家物品流失理论上有三种可能:第一,被第三者盗走;第二,被网管盗窃;第三,玩家自己将其转让或赠送他人。三种情况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如果虚拟物品是否被盗无法证实,李某某对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而如果能够证实虚拟物品确实被盗,责任也应由李某某自己承担。首先根据我们与玩家签定的服务协议:“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此合同合法有效。玩家在享受服务时承担一定的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的义务即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是公平合理的。我们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1、玩家的每一个用户名都有唯一密码,只有玩家自己掌握;2、提供密码保护服务,玩家丢失或忘记密码时,可通过此服务取回;3、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2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4、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5、游戏程序内包含防病毒性软件的程序;6、我们反复在红月的官方网站上声明,要求玩家不要使用外挂程序等不良软件,注意终端客户机的安全。从上述可见,我们已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并达到同行业的较好水平。李某某因自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物品丢失,责任应自负。其次,根据网络游戏的特殊技术属性,第三者盗取玩家物品的前提是玩家自己使用了不良的程序或出现了自身其他的疏漏。因这类原因导致的物品被盗的过程从头到尾,是不和经营者的服务器发生任何关系的。因此是完全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或者贪图便宜导致。再次,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而不是无限的。本案中我公司已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偷盗是一种突发偶然事件,已不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因此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6月10日我们封存了ID“冰雪凝霜”并于6月20日删除了该ID的装备,是依照我们与玩家的合同而采取的行为。我们也删除了ID“国家主席”的不正常装备。因我们在6月份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两种装备“速度针剂”和“体力针剂”数量极不正常,根据服务器每天生成的“体力针剂”的数量,综合游戏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情况及注册的玩家数量测算,“冰雪凝霜”中该物品的数量远远超过正常数量。进而通过服务器监测结果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体力针剂”均为复制品。复制和外挂一样,制约着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它对于运营商和玩家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不但糟蹋系统和网络资源,更严重的是破坏游戏的平衡性。 “红月法规”中明确约定:“当发现玩家具有涉及到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经红月小组确认核实后将立即删除角色”。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将“冰雪凝霜”的装备物品全部删除,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体玩家的利益而作出的合法行为。发行暴吉卡是公司的一种促销行为,与“小时卡”捆绑销售,不单独销售,这完全是合法的商业手段,不是彩票,而且李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我处购买的暴吉卡。李某某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公司认为,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目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因此要求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李某某在红月游戏优雅处女服务器内的ID“国家主席”内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一个、生化头盔三件、生化腰带二条、生化战甲一件、生化裤子一条、生化靴子二双、战神甲一件、献祭之石二个、生命水二个恢复;
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某某返还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元(等价于105张暴吉卡兑奖获得的六十小时在线游戏时间);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购买105张暴吉卡的价款四百二十元;
三、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交通费八百元;
四、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李某某证人出庭作证交通费、住宿费三百四十元;
五、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
1、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李某某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李某某是帐号的所有者;
2、红月法规能否确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
3、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某某公司;
4、某某公司删除虚拟装备有无合法依据;
5、暴吉卡的发行是否合法;
6、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
【案例分析】1、关于玩家使用虚构姓名进行网络注册是否能够主张权利,因法律对此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应认为只要该虚构的姓名属该玩家所有,即可认定该游戏玩家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有关证据表明“国家主席”、“冰雪凝霜”系李某某所注册,故可确定其在本案中有主体资格。
2、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若红月法规在玩家首次进入游戏之前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向玩家出示并经认可,则不能认定红月法规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而红月法规不能用于约束李某某。
3、在非李某某将虚拟装备转给他人的情况下,虚拟装备丢失应认为游戏本身在程序方面尚不完备,某某公司应承担网络安全保障不利的责任。
4、由于复制品是非正当途径所产生,一旦发现应予删除。
5、某某公司发行的暴吉卡系博彩中奖凭证,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
6、游戏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售价与李某某购买游戏卡的实际花费不完全一致,而且虚拟装备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亦无法衡量不同装备之间的价值差别,故无法直接认定虚拟装备的价值,但丢失的虚拟物品可由某某公司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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