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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郭子凯律师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XX于2009年5月21日,在房山区北潞园学校门前紧靠便到处,接孙子放学的途中由于被XX的孩子启动汽车撞到,警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称不属交通事故,当时签订了赔偿协议1300元,至2015年5月26日要求撤销变更双方《协议书》赔偿人身伤害费30万元,并由被告刘某承担诉讼费。
    【律师代理意见】
    本人接受刘某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由原告亲笔所写的手稿后,又根据原告的意思打印出来,不存在欺诈、胁迫、不公平的情形,不论依据人身伤害一年时效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2年时效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相关病例查看只是皮外伤,并为造成原告肝、肺、脑功能上的衰退,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之前被撞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二、 判决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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