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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浴池摔伤商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在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接受服务的时候,消费者可能因一些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如果在澡堂洗澡摔伤,商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2015年3月4日上午,张XXXX在女儿的陪同下到镇上的一家浴池洗浴,在该浴池走廊,由于地面湿滑,王XXXX摔倒,并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XXXX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摔倒事件发生后,张XXXX家人多次与浴池方协商均未果。2015年9月,张XXXX一纸诉状将浴池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新密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张XXXX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张XXXX为六级伤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张XXXX称,自己摔倒是由于浴池地面湿滑、防滑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浴池方则称,其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其在浴池内部、单间都贴有“小心地滑”、“60岁以上需有人陪护”的标志,因此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新密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浴池方赔偿张XXXX5万元并支付。
律师--法理解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浴池在设置提醒标志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关的防滑措施,原告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说明被告只是尽了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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