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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6-01-03    作者:110网律师

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5月期间伙同其他被告人,经过周密的预谋后利用负责××分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利用负责施工现场废旧物资的回收和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武汉黄陂××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多个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所送贿赂共计66万元,其中梁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均实得赃款人民币16万元,其余赃款已共同挥霍。但在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及其他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已经将贿赂款共计66.8万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指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系多次受贿且数额巨大,情节较为恶劣,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员受贿罪。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凯出庭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辩护,万律师当庭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梁某某还具有(1)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主动的退缴了全部赃款;(2)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3)在法庭上,被告人梁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酌定量刑的情节,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万凯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被判非国家工作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

本案焦点: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疑,关键问题在于对被告人梁某某的量刑问题上能否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受贿的数额达到巨大,应在六到七年间判刑,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认为被告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观点:
辩护人万凯律师针对这一事实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梁某某还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
(1)、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主动的退缴了全部赃款;
(2)、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3)、在法庭上,被告人梁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经验总结:
虽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将之起诉,但是辩护人通过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成功的为被告人取得缓刑判决结果的辩护。
辩护人总结认为,在替辩护人辩护之前一定做好充足的准备,严格的重法律法规入手,准确的理解法律,把握法律规定的量刑条件及其适用缓刑之间的界线,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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