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房产律师点评一件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罗丽原系405号房屋的原承租人,蒋彩华是其姑姑。当时蒋彩华的户口和罗丽均在405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罗丽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中确认需要拆迁的405号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蒋彩华、罗丽、罗丽的丈夫、罗丽的女儿罗丽的母亲、蒋彩华的女儿。
因此该公司就地安置给罗丽一间三室一厅一套(本案诉争房屋),201419日,罗丽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罗丽购买诉争房屋。
罗丽于2014311日交付了购房款。房屋于2014922日交付给罗丽,罗丽随后便将该房屋出租。
因安置房被出租,蒋彩华和罗丽因此事多次争吵,因协商无果,蒋彩华于2014年年底将罗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蒋彩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罗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虽然该诉争房屋系罗丽出资购买,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罗英才、罗丽等均为拆迁被安置人,法院判决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诉争房屋目前由罗丽对外出租,但此情形并不能对抗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