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一件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罗丽原系405号房屋的原承租人,蒋彩华是其姑姑。当时蒋彩华的户口和罗丽均在405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罗丽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中确认需要拆迁的405号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蒋彩华、罗丽、罗丽的丈夫、罗丽的女儿罗丽的母亲、蒋彩华的女儿。
因此该公司就地安置给罗丽一间三室一厅一套(本案诉争房屋),2014年1月9日,罗丽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罗丽购买诉争房屋。
罗丽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了购房款。房屋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给罗丽,罗丽随后便将该房屋出租。
因安置房被出租,蒋彩华和罗丽因此事多次争吵,因协商无果,蒋彩华于2014年年底将罗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蒋彩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罗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虽然该诉争房屋系罗丽出资购买,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罗英才、罗丽等均为拆迁被安置人,法院判决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诉争房屋目前由罗丽对外出租,但此情形并不能对抗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昨天部分群众冒雨向广州房产律师咨询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 共有房产纠纷律师代理的一件分割拆迁安置款纠纷案件
- 共有房产律师点评一件处置夫妻共有房产被确认无效的案件
- 合同部分无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案件——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房屋买卖纠纷
-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迟延履行交房义务引起的房产纠纷
- 逾期迁出户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逾期迁出户口案件
- 房屋被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腾退房屋——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腾退房屋案件
- 生效判决确认遗产分割份额,当事人选择放弃的可以选择折价补偿——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房产纠纷案件
- 房产纠纷律师点评一件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