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110网律师
稿件来源: 安徽工人日报 | 发布时间:2016-03-24 09:35:48 |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在石某不同意增加赔偿的情况下,左某应当自知道5万元赔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 并请求法院判令石某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款项。 (潘家永)
(责任编辑:奚天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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