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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发布日期:2016-05-13    作者:都燕果律师
  【案例一】
  2003年,一位东北的老夫妻将老家房屋卖掉,来京投奔儿子,彼时的儿子张先生月薪过万元,接纳自己的父母在北京生活,日子久了,张先生便决定在北京给父母买一套房子,当时,张先生已经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屋,如果再买要缴纳昂贵的购置税,并且商品房的价格又高,他无力支持,此时,张先生的妻子李某恰巧符合在京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于是,老夫妇便借用儿媳哥哥李某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老两口的儿子全款购买该房屋,媳妇的哥哥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老两口一直在该房屋里居住,但是几年后,张先生离婚了,老两口住的房子在原儿媳李某哥哥的名下,李某起诉到名下,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让老夫妇和儿子腾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老两口享有对该房屋的长期居住权。
  【案例二】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多年后公房遇拆迁,夫妻二人决定以儿子小李的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夫妻俩支付。2010年,小李将李先生和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小李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老夫妇的请求,判决房屋归李先生和张女士所有。
  【案例三】
  2003年8月,家在外地的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苦于自己不是北京户口,为了避免复杂的手续,便找到自己的侄子,以侄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66平米的期房,每平方米2650元。赵女士缴纳了23万元首付款后,又以侄儿的名义贷款21万元,此后按月还款。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赵女士出资,以侄子用本人身份证购买的房屋,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赵女士及其家属所有”。
  赵女士在花7万元将房屋装修后高高兴兴地入住了。为了答谢侄子,赵女士送给他一部汽车和一些现金,总价合计2万元。
  2008年,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却不认账了,称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首付款是向赵女士借的。无奈之下,赵女士只能将侄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侄子所有,两人之间关于出资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成都购房律师解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少涉案人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济适用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也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案件时,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款,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出名人不仅要返还原购房款,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得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在出资问题未解决前不用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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