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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肖小勇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武汉市楚河汉街瑞华酒店附近,因对该店员工不满,纠集孙xx(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陶xx、汪x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同时将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7500余元。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抓获。二、肖小勇律师辩护意见 (一)案发后向某某认罪伏法,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二)被告人向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三)案发后向某某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向某某对于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应构成自首。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向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三、判决结果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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