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后公房拆迁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承租人死后公房拆迁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王善峰与田芬系夫妻,生有王强、王刚、王辉三个子女。王善峰于1984年死亡,田芬于2002年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01号房屋原系王善峰承租单位公房,王善峰死亡后,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至田芬名下直至该房屋拆迁。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刚、王强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王辉一直居住生活至2010年8月11日房屋被拆迁。
据查,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自田芬死亡后一直由王辉交纳,其中王刚于2011年1月交纳了涉案房屋自2010年1月到2010年12月的房租及水电费。王辉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于2010年8月1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庭审中,王刚、王强对拆迁档案材料中的承诺书和申请书有异议,认为父母死亡后其作为继承人有权利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王辉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另查,王刚、王强曾起诉王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相关拆迁利益,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王辉给付王刚、王强相关拆迁利益各3000元,驳回王刚、王强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原来是由王善峰和田芬承租,但是两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已经消灭。涉案房屋实际由王辉承租,在承租期间缴纳房租和水电费等费用,已经成为实际上的承租人,所以王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正当的。
王强、王刚不服原审判决,以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为田芬,承租房处建有大量自建房属于父母遗产,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王辉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王强、王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王善峰、田芬承租的公有住宅。二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已灭失。该房屋由王辉实际居住、使用至拆迁前,并由其长期自行交纳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同时王辉的户籍登记在此,王刚、王强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拆迁单位与王辉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自建房的补偿系基于公房的权益而存在,自建房的争议不足以影响拆迁协议的效力。王强、王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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