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从一起借贷纠纷变成不当得利纠纷 变更诉请后能否拿回借款?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闫国田律师
从一起借贷纠纷变成不当得利纠纷 变更诉请后能否拿回借款?
 
  案情
 
  A是原告,B是被告。
 
  A诉称,BA借款100万元人民币,A将这笔借款直接打到了B的银行卡账号上,因B逾期没有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但A无法提供借条或者借款合同。
 
  B辩称,自己并没有向A借款,而是C为了偿还B的债务,向A借款100万元,三方经过协议,由A直接将借款打到B的账号上,B再向C出具收条,抵消CB的部分债务,现在由于C无法清偿债务,A才起诉B来偿还这笔债务。
 
  法庭依法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A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两组证据:
 
  1.一份打款凭证。
 
  2.证人D的证言。
 
  B为了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供了两组证据:
 
  1.C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CA借款,并将该笔借款偿还对B的债务。
 
  2.收据1份,证明B已经收到CA借到的100万元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A认为自身的证据不足,继续主张AB是借贷关系,可能会导致败诉,因此变更了诉讼请求,本案案由转为不当得利纠纷。
 
  法庭经过庭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原告A先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后来又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不当得利还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对方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之前一直认定本案款项系借款,而汇款发生在原、被告协商之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等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以履行出借人的义务。而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可以认定,原告的汇款为CA的借款,而后用于归还被告C的借款。因此本案涉案款项有合法依据,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且在同一诉讼中,对一笔款项前后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本身就是对其诉讼请求的自我否定,作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首先必须是严肃的、确定的,本质上是同一的,而原告先后变更诉请,随意改变所依赖的事实,本身就是不严肃和自我否定的行为,因而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