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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奶粉事件看形象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些时日,国内某品牌奶粉导致多数婴幼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固然要承担责任,那么作为替该产品代言的形象代言人是否担责,成为各界争议的的焦点。

  持否定说者认为:形象代言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去辨别产品的优劣,亦不可能预见产品以后是否会产生问题。何况该产品有国家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又是国家免检产品。形象代言人在决定是否代言时怎会有质疑?

  肯定说者则认为:形象代言人为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支持肯定说者观点。其理由如下:

  形象代言人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同时,也在各种媒体上推销了自己,使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产品的时候,很自然想起这种产品与某个(些)形象代言人有关系。形象代言人与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有偿的宣传服务合同。产品得以大量销出,形象代言人轻松地获得了丰厚的报酬。形象代言人往往具有相当的人格魅力及影响力。产品制造者和消费者看重的就是其知名度。当形象代言人用自己的形象和美益担任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代言人时,他们便成为产品质量和厂家及商家形象的明示担保人。只要某种产品与形象代言人有联系,人们很易将对形象代言人的信赖延伸到对产品的信赖。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形象代言人担任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形象代言人,在代言活动中明知是虚假广告宣传仍进行代言的,形象代言人要和产品制造者及消费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起事件,受害者是社会大众,问题的实质是形象代言人滥用社会大众的信任,可以说是对社会、对大众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它暴露出广告代言活动中社会公信力的缺失,较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该起事件中,作为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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