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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到底该谁出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法律专业性的加强,打官司请律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也因此产生了三大怪:一是部分的“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因付不起律师费而打不起官司;二是部分“有钱一族”不管有理没理随便告人造成滥诉;三是小标的案件的受害者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付律师费甚至高过得到的赔偿。
  2002年4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开始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两年半过去了,该法院按此举措裁判近300件案,无一因此上诉全部顺利执行。

  【起因】

  不能再赢了官司却输钱

  纳溪区法院政研室主任林万泉亲历这一举措出台的全过程。他说,推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是“社会现实”逼出来的,“不能让受害者赢了官司输了钱”。

  据林万泉介绍,泸州是一比较不发达的地区,小标的案件较多,多数都是较轻的人身伤害案,“在当地的医院看一看,一般也就两三百元的医药费”。受害者要起诉,先就要交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在胜诉后可从法院拿回,但律师代理费对当地百姓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2002年当地公认的价位民事案件每单约500~600元。林万泉亲历过一起案件,一个村长在工作中被殴打致伤,医药费花了300来元,“行凶者放言,‘你告啊,无非赔你一点医药费。’要维护公平公正,要树社会正气,不罚他怎么行呢?”林万泉说。

  【实施】

  面临两大操作难题

  据了解,纳溪区法院是基层法院,“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举措是以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在本院内落实,主要针对民事案件,得到了泸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林万泉说,这一举措在2002年4月实施后,凡是当事人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内容都获得了法官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话,法官也不主动判决。

  但是这样一项变革说起容易做来难,要具可操作性至少面临两大难题。

  第一是法律依据。据了解,我国目前只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的规定。林万泉表示,现有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纳溪区法院认为“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第二是如何确定律师费用。当前的律师费已初步市场化,同一案件不同的律师差距甚大。林万泉说,法院只支持必要的损失,不支持扩大的损失,判决时主要参照当地司法局的律师指导价进行(刑事案最高2000元,民事案800~1000元)。他说,也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偏高的律师费,但不会得到支持。“基本的法律消费可以支持,但超额消费这一块应该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否则又会造成对败诉者的不公平。”

  【效果】

  败诉者基本口服心服

  林万泉介绍,实施“律师费用败诉者承担”两年半时间以来,不完全统计共裁判近300件案子,占全区民事案件的1/4左右,但败诉者基本上口服心服,“截至目前,还没有哪一位败诉者因此而上诉的”。据了解,这近300件案子总共有2件因为其他原因上诉,顺带将“律师费由败诉者承担”作为不合理判决的理由,但都没有获得中院支持。

  【案例】

  千元律师费败诉方埋单

  今年4月纳溪区法院裁判并执行一个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败诉方不仅要承担人身死亡赔偿费,还要负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1000元。原告是88岁的老人杨×连,她儿子吴×贵去年10月31日傍晚不慎被导电着地的电话线绊住触电身亡。杨×连全权委托律师,将电话线及电线的两家业主告上法庭,除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及死亡赔偿费外,还将1000元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支持。

  【说法】

  律师费是间接费用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彭孟柬: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针对有代表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时表示,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而律师费是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间接费用。

  可促使庭外和解

  中大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由于诉讼日益专业化,打官司请律师已是必须的,因此律师费用可视作可预见费用。败诉方应该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于这个制度会导致败诉者受损成本及风险增大,原被告很有可能选择庭外和解,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紧张的司法资源。

  【文章链接】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司法公平》
  据9月21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继前年推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引起社会强烈震动后,近日又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全川法院系统中率先改革诉讼费收取制度——对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今后一律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谁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

  ☆《赢官司律师费能不能让对方掏?》
  赢了官司,律师费能不能让对方掏腰包?省人大代表江波今天向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提出要从立法上确立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的原则,缓解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老问题。

  ☆《让过错方为律师费埋单》
  过去,人们对打官司有个比喻:“为了找回一头牛,首先得付出一只鸡。”这只“鸡”是指诉讼费。但现在的情况是,打官司得抱两只“鸡”了———还有一只“鸡”是为“律师”准备的。赢了官司,诉讼费还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就得自己给。这是因为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论官司胜败,律师费都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日前,上海等地一些法院开始试行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做法。成都的一些律师也发出了相同的呼吁:尽快推行律师费由诉讼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的做法,这样更能体现公正与公平,更利于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谁来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
  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在乌鲁木齐乃至新疆法律行业及舆论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谁该支付你的律师费?成了所有律师、当事人及准备打官司的人们挥之不去的心结。一个似乎早有定论的规矩,现在成了众说纷纭的争议问题。

  ☆《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英美规则对比》
  在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上,曾存在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之分。所谓的美国规则,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输赢都是如此;英国规则采取的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原则。所以英国规则也叫做败诉方付费原则。

  ☆《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于法有据》
  此案很值得一评的是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有的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惟独驳回了原告关于要求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理由就是于法无据;有的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所有判决,惟独撤销了关于一审法院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这种现象充分说明,我们非常有必要思考这个问题。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规则的相对性与适用条件》
  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应当!既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包括我国诉讼法律在内的国际诉讼规则的应有之义,那同为受害人救济权利支付成本的律师费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处理。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来自社会各方(当然除了败诉方)支持率日升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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