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5年10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抢救,张某父母为其垫付十万元医药费,2016年3月张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这十万元的债务,并拿出欠条,张某之妻要求对欠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鉴定未果。
【分歧】
对于父母垫付医药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张某个人支出,张某之妻对借条之事并不知情,现无法鉴定出借条形成时间,借条很大可能是诉讼之后写的,这笔医药费属于张某的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不是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为看病所支出的费用,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这笔父母垫付的医药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按此规定,本案中张某父母拿出给张某支付医药费的欠条,这笔用于夫妻一方看病的医药费债务,当然得是为了张某夫妻的共同生活,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就能达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具体到本案,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张某之妻认为该笔医药费属于赠与,借条是事后补写的,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明。因此,张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父母跟成年子女间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父母有任何赠与或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否则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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