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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三难”何时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新律师法实施与检察工作座谈会侧记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昨天上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新律师法实施与检察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崇安主持,该院公诉一科、公诉二科及反贪局负责人及部分检察员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指派了六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之前,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能有如此真诚和尊重,主动邀请律师进行座谈,这对饱受“三难”的困扰的律师来说,真是有点受宠若惊。在此,笔者不得不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这种“低三下四”的做法深表敬意和感谢。

  修订的后的律师生效在即,新法对老法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同时对律师申请调查和自行调查作了规定。这些与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并有所突破。显然对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都会带来新的调整和影响。所以,司法机关能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真是一个难能可得的机会。

  这次座谈会首先由律师发言,律师同行们就在执业过程中亲身经历过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况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同时对起诉阶段遇到问题尤其是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范围扩大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检察院的同志在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也对律师的工作和配合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总的来说,律师的“三难”由来已久,而且这个问题似乎是套在律师头上去不掉的魔咒,这是导致大量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的主要原因。

  从区域情况来看,沿海比内地好,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不发达地区好;从层面上看,上级司法机关比基层司法机关好,从诉讼的阶段来看,问题难点集中在侦查机关和侦查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次。而侦查阶段和侦查机关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律师“三难”问题集中体现在基层派出所对律师工作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是排斥和拒绝。大家一致认为,深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执业环境好于内地甚至邻近的城市,检察机关对律师工作的支持、配合和给予的方便比较突出。笔者就曾经在罗湖检察院办理过会见,既没有被刁难也没有被监视。

  与会律师对检察院提的建议有:

  1、新律师实施后,对律师的阅卷和复印给予专门的场地和人员给予支持,以方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的工作,以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好律师会见过程中,辩护资格和律师资格审查和会见的批准机关或人员以及程序,协调好与看守所的关系。

  3、重要法律文书和材料提交后要给予相应的收具凭证。

  4、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排阅卷或会见,应给予律师明确的时间。

  5、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即使不同意也应给予书面回复。

  6、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移送法院后,应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7、律师与刑诉法规定的冲突及效力问题。

  8、对律师的职业尊重和执业重视。

  9、检察机关能否对保障律师法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等。

  对以上问题,罗湖检察院一一给予了解答或解释,对给予律师阅卷和复印的便利的问题,胡崇安当即表态要报请检察院党组研究后作专门的安排;对律师辩护资格审查及阅卷、会见的安排,原则上律师只要出具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函,就会给予安排。同时说明,对律师的资格审查权不是法定的,但是多年来习惯上一直沿用这种作法。对律师会见原则上由看守机关负责审查。另外,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主动与检察院办案人员联系,进行预约,免得因工作冲突而引起不愉快。重要法律文书的递交律师应提供相应的回执以方便出具收到的证明。对不同意律师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申请给予书面回复,案件退查和移送后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都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改善。至于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是暂时的,以后立法机关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律师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还需要时间来加以完善。

  检察官们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所担任的侦查和起诉工作都需要律师的配合和支持,起诉和辩护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对立的,特别要求律师支持和配合的是:

  1、调查取证应尽可能通过检察院进行,以便检察院可以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重要证据,律师应该在开庭前告知或递交给检察院,避免在庭中突然提出,搞得检察员措手不及,不得不中止上案件的审理,如此影响工作效率不说,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在以后的工作中,律师也要改变观念,建立起律师与检察机关职业互信和配合关系。

  对此,与会律师都表示出了高度的认同和理解。

  总之这是一次非常友好和愉快的座谈会,它带来的信号就是律师的职业逐步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理解和尊重,起码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当然,律师执业中的“三难”不可能通过一次法律的修订,几次会议就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律师的“三难”现象,有着极其深刻和复杂的社会成因,尤其是表现在司法和执法机关和律师在社会地位、执业权利以及职业利益之间的对立和搏弈上,在侦查阶段则强烈地表现为侦查和反侦查的搏弈。当然由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地位和权利处于优势,所以受伤害的总是处于弱势的律师。相信,这种搏弈还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作为职业律师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在现阶段,律师能获得社会各界对我们职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是第一步的,一切从尊重开始。

  勿用讳言,律师法的修订是个好消息。但是,好消息的背后总会有不和谐的坏消息,也就在昨天的座谈会我们也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内地也有少数的公检法的机关在认真学习律师,研究如何对付律师的新方法。解决律师“三难”不会也不可能一帆风顺。毕竟,让有权的人变得越来越没权,没权的人变得越来越有权是一件非常难堪和苦涩的事,痛苦和周折总是难免的。

  最后,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还是要对深圳市罗湖检察院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谢意,虽然这次会议规模很小,影响也有限,但却让律师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来自职业的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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