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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三)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张梅律师
 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小赵今年19岁,父母很早就已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小赵考上了北京的一所艺术院校,每年学费高达一万多元。由于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无力支付高昂学费,于是,小赵将父亲老赵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并每月另外支付生活费1000元。经过法院调解,老赵同意每月给小赵生活费400元,学费则由小赵自己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

  法官讲法: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对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不明确,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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