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患者医院就医摔伤 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一女士在医院就医过程中,不慎在消防通道的楼梯转角处摔倒致残。该女士以公共场所管理失当责任为由起诉该医院。近日,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5年7月4日,湖南的刘女士在某医院举行的“爱心复明”活动中体检得知,自己患有白内障,故到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因消防通道的楼梯转角处没有扶手,刘女士不慎从楼梯上摔倒。经司法鉴定:刘女士因意外损伤至左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术后,左骨盆耻骨上支骨折,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某医院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该医院在其经营场所的消防通道处转角处未安装扶手,致使刘女士在就诊期间摔倒受伤,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人,自身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刘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医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211.08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