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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之维权范例

发布日期:2009-03-13    作者:110网律师
附注:武汉某印务公司因与某生物公司和某制药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寻求法律支持。本人作如下法律意见,最终以此思路展开维权,取得满意效果。 
     本案属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但其中也反映中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业务操作流程随意,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纠纷的最终爆发也给众多创业者以启示教训。

     一、与某生物公司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9月至今,印务公司与生物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印务公司为生物公司印刷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同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签约后,印务公司依约完成印刷工作,并及时送达合同指定地点交生物公司验收入库。但生物公司只支付少量报酬,余款二十多万元(具体金额有待进一步核算)一直拖延未予支付。 

    (二)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 
    1、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此不应有异议。 
    2、印务公司完成工作,生物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具体金额有待细查。 
    3、生物公司逾期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规定,生物公司应按银行逾期借款利息偿付违约金。由于生物公司的付款系根据定作情况分期履行,而且生物公司曾间歇性地少量支付。因此违约金的处理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作出尽可能有利于印务公司的解释和计算。 

    (三)对本案的预期 
     由于生物公司的违约事实较为明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应能得到判决支持。但同时应注意: 
    1、精密做好生物公司的财产调查工作,确定其偿付能力,必要时可要求专业调查公司的参与; 
    2、为争取印务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减少诉讼过程中的争议,在诉前还应做好证据的详尽收集等准备工作。(湖北武汉律师吴新平) 

   二、与某制药公司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7月至今,印务公司与制药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印务公司为制药公司印刷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同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第六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约定:按定作方通知印刷,以定单为主,18天左右。 
    合同签订后,印务公司按约定完成印刷工作,但制药公司却迟迟未依约支付报酬,且对部分定作物拒绝接收,造成印务公司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畅。 

    (二)对双方法律关系的分析 
     1、印务公司与制药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制药公司的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及注意事项参考上述生物公司案件之分析)。 
    3、对合同第六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之特别约定的理解 
    一方面,必须明确此条的目的是对交(提)定作物的约定; 另一方面,合同第一条已对承担合同定作物的“品名、规格尺寸、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事项进行了约定;因此承揽方有义务加工而定作方应该接受该条约定之相关物品。 
    综合起来,第六条规定只是对双方具体履行各自义务的程序、时间和协助事项的进一步约定,其应以第一条为基础,从属于第一条。否则第一条没有存在之必要,而从交易习惯来讲,标的之数量、品种与金额等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断不可对部分种类或数量进行随意分割。 
      因此定作方取消对合同第一条部分约定之订单,实际上是单方面解除合同部分内容,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就由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项之规定,“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30%”,也即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案纠纷解决的思路设计 
    1、由于双方目前仍处于合作状态,只是物品及报酬交付上存在分歧,并未有一方强行要求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宜以协商作为前置程序。 
   2、在协商不成而致诉讼的情况下,印务公司需准备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对制药公司拒收物品部分的维权上进行周密设计,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湖北武汉律师吴新平) 

     三、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建议
    (一)对印务公司在印刷过程中,质量存在瑕疵而定作方予以接收的部分物品的处理。 
     主要考虑该物品设计、验收的程序和时间,瑕疵对工作成果整体效果的影响以及物品交付使用后的市场反应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权衡。以确定承揽方是否应承揽责任,或者承揽责任的大小(主要表现为减少报酬的程度)。 

     (二)在诉讼程序中需注意的事项 
     1、对财产保全的设计:由于生物公司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建议在起诉前对其进行严密的诉前保全措施,以预防执行上的困难;制药公司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能力,可不采取保全,以节省诉讼成本,同时为双方今后之合作留最后余地。 
     2、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合同约定,以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之加工行为地)法院为准,因此应认定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三)建议对印务公司作为规范使用之《加工承揽合同书》进行规范,以减少歧义;同时对合同之履行程序进行重新设计,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之合法权益。(湖北武汉律师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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