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高震律师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