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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发布日期:2017-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三期女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观点:学历和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现吴某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学历及资格证书,夸大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与吴某解除该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吴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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