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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侵害著作权、特殊标志所有权、专有名称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110网律师
***诉***侵害著作权、特殊标志所有权、专有名称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世博会主题词著作权、“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和“世博会”专有名称权?

  【要点提示】

  本案的裁判规则是:
  被告的楼盘标志与原告的“申博徽标”相近似,被告使用楼盘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
  原告创作了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并依法将中、英、法三种文字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在在建楼盘上悬挂“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横幅,以及在售楼广告中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对其所申办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作了全方位、高强度的宣传,使该名称广为人知,在中国具有了特殊的含义和极大的商业价值,原告应对该名称享有专有权。被告为牟取商业利益,故意使用“士博汇”作为楼盘名称,以达到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提升其楼盘知名度的目的,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0号(2004年12月13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9号(2005年7月1日)

  【案情】

  原告:***(以下简称世博局)。
  被告:***。  原告诉称:申办与组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是举世瞩目和举国欢庆的盛举,也是上海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和里程碑。原告前身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16日批准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申博办”)。200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撤销“申博办”,设立世博局。依据我国法律,原告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等专有名称权;拥有经过著作权登记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文、英文、法文三种文字,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拥有已获准登记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博徽标(以下简称“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以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2010”、“上海申博”、“申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上述特殊标志获准登记范围覆盖“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的全部类别。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名称、主题词、特殊标志等都已经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亲和力。
  被告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蓄意搭“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便车”,刻意傍“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牌,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其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促销与宣传载体上实施了下列行为:(1)被告故意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并且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Better City Better Life No1”。“士博汇”是“世博会”的谐音。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的专有名称权。同时,被告使用该楼盘名称至今也侵犯了原告“上海世博会”的特殊标志权利。(2)被告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3)被告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大肆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侵犯了原告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使“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受到不当贬损。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基本民事原则,其主观上是搭便车、傍名牌,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崇高声誉牟取商业利益;客观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特殊标志权、著作权和专有名称权等民事权利,损害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与原告的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利;(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词(中文、英文)著作权;(3)立即停止使用“士博汇”楼盘名称,停止侵犯原告“世博会”专有名称权与“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权利;(4)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的楼盘标志与原告的“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侵犯原告的“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虽然原告的“申博徽标”与被告的楼盘标志都是由文字、图形、色彩等组成,但二者的构图、颜色、文字均不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楼盘标志混淆了市场,误导消费者。 (2)被告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及“Better city Better Life”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是应电视台的要求,为拍摄庆祝申博成功的新闻而制作印有“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横幅悬挂在工地内。被告为配合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原告的“上海世博会主题词”是法律允许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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