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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损害的分担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面对事故问题不断加剧的现实,侵权行为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新的赔偿机制出现。责任保险虽为侵权行为法引入了社会化的因素,将损失进行社会化的分担,但这种社会化并不彻底,它的支撑力是有限的。于是,一种更为彻底的社会化的损失分担机制便出现了,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损失分担社会化的另一个领域。它是一种不考虑致害原因的损失分担机制,只注重对受害人的救济,即赔偿遭受损失的人,使他们得以生存下去,并维持社会所认知的基本生活水准。社会保障制度更深入地体现了分配正义,它只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而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个人的侵权责任。赔偿的迅速性、补偿功能的明显性,使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比侵权诉讼低得多,但效率却高于侵权诉讼,因而倍受各国的重视。因此,它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也远远大于责任保险,甚至在某些方面动摇了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地位。

  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和必要条件,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全体国民通过社会立法取得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现代社会保障最主要的形式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其资金来源于一种自愿缴纳的保险基金,作为工人保证自己在年老、生病、失业或因伤残而丧失工作能力时生活需要的一种方式。此外,英国从走上工业化道路之后,农民大批流入城市,城市贫民剧增,同时工人阶级队伍迅速壮大,工人运动日益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于 19 世纪 30 年代颁布了《济贫法》,用于救助城市贫民。一般而言,《济贫法》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标志。[①]

  由国家出面组织、由立法确定的以社会保险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保障,是以 19世纪的工业化和 20 世纪的科技发展为契机,以 1883 年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为发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都大为增强,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向普及化、全面化方向发展,由“福利”代替了“济贫”,使社会保障由向少数极度贫困的人提供急需的援助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预防意外损失的手段。社会保障是建立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和福利国家思想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是减轻工业社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的风险,为每个人提供合乎人道标准的保障,促进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德国的社会保险法为欧洲各国树立了榜样,1890 年至 1911 年间,欧洲各国、美国纷纷效仿德国,相继颁布了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内容的社会保障法律,开始建立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20 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英国、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均已建立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②]在社会保障方面走在最前列的是 1972 年新西兰通过的《意外事故补偿法》,它规定,任何谋生者因意外灾害而遭受身体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害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③]虽然社会保障面临财政困难的压力,发达国家削减福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是社会福利关系国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常被形容成只能向前不能后退的“单行道”,大幅度削减是不得人心的,也是行不通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进行改革、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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