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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770220210。
  法定代表人:罗建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宜。
  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荆州农商行)因与被告***、***船舶抵押借款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作为被申请人的***和***所有的“顺万808”轮所有权予以冻结保全。本院在荆州农商行提供担保后,作出(2016)鄂72财保377号民事裁定书,对***和***所有、登记号码为330210000132的“顺万808”轮所有权予以冻结。原告荆州农商行以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对被告***和***提起诉讼,本案属海商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属本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案件拥有管辖权。案件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于2016年9月20日开庭,因被告***生病延期至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12月8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天宜、梅平,被告***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当事人自愿庭外调解,现因调解不成,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原告对其的贷款,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9.72%,按月结息,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和***用其所有的船舶“顺万808”轮为《个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被告***还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协议书》、被告***和***共同向原告出具《财产处置承诺书》,明确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和抵押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300万元贷款。被告借款后拒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向被告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85000元及截至2016年4月21日拖欠利息累计300240.46元,本息合计3285240.46元,并按年利率9.72%向原告偿付自2016年4月22日至债务履行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9.72%的50%承担罚息;2、二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处置抵押物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和***辩称:答辩人欠原告的借款属实。但拖欠借款系因普遍经济形势不好、营运困难所致,而非答辩人故意拖欠;原告贷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不予接受;本次贷款期限应至2018年1月截止,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答辩人不接受原告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进行如下举证:
  证1、原告营业执照、银监局开业批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原告身份。
  证2、被告***、***的身份证。拟证被告身份。
  证3、《个人借款申请表》。拟证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
  证4、《个人借款合同》。拟证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具体条款。
  证5、《保证合同》和《共同还款协议》。拟证被告***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证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拟证被告***和***是抵押物所有人。
  证7、《抵押合同》、《财产处置承诺书》。拟证二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船舶为被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证8、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拟证二被告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
  证9、借款凭证。拟证原告按约定发放借款。
  证10、《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件快递凭证。拟证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上述证据经二被告质证确认属实。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举证的十组证据与涉案借款事实、抵押事实、提前宣布贷款到期事实相关联且经二被告确认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系涉案船舶“顺万808”轮共有人。2015年1月6日,被告***因拖欠原告荆州农商行下属草市支行借款不能按期归还向原告提出《个人借款申请表》,申请借款300万元48个月,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用以归还其2010年8月31日向原告下属草市支行借贷的款项。同年1月26日,原告下属草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5020008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向荆州农商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38个月,年利率9.72%,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保持不变;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第八条还款方式约定,按月结息,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按每三个月一次分四次各还本金15000元,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每三个月一次分四次各还本金3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按每个三月一次分三次各还本金9万元,本金余款255万元于借款到期之日付清。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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