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一件过户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宁诉称,我与孟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0号房屋。我依约付清购房款后入住至今,截止到起诉之日孟件公司仍未为我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孟件公司为我办理300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诉讼费由孟件公司承担。
二、被告答辩
孟件公司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应于所购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同时,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契税办妥并向出卖人交付,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房屋之产权证(自入住之日起两年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签约后,胡宁向孟件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及契税、房屋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费用,于2005年底入住300号房屋。孟件公司至今未为胡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北京孟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交相应资料手续协助胡宁到有关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0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各方当事人均享有答辩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孟件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宁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孟件公司拖延履行为胡宁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胡宁所提主张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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