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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为您在房屋提前还贷中理清思路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祝英英称:我与闫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12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前三年,因闫洲当时在部队,双方聚少离多,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思想观念上有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冷战,从20146月开始已分居至今。我认为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再维系的必要和可能。现起诉要求离婚。
 
二、被告辩称
闫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从2008年结婚至今双方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虽偶有吵架但是没有感情破裂,我认为还有感情。以前有小矛盾,是因为和老人在一起生活,只要我们自己单独生活就能好转,毕竟生活在一起很久了,不能因为一点摩擦就离婚。
 
    三、审理查明
祝英英与闫洲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房屋总价款2338000元,首付938000元,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为30年,从2012621日至2042621日,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至20156月,之后系祝英英独自偿还贷款至今。诉争房屋价值评估,市场价值为3364774元。
201648日的庭审中,闫洲与祝英英均表示可以一周之内把剩余贷款的一半打入还贷账户,提前还清贷款,之后对诉争房屋的分割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分得房屋评估价的一半。双方当庭确定于413日共同到银行查询剩余贷款数额、询问提前还贷相关手续并在庭审后一周之内提交各自偿还房屋剩余贷款一半金额的凭证。2016414日,祝英英向法院提交了其向还贷账户汇款67万元的汇款凭证(银行告知提前还贷事项需提前一个月申请,下月才能按照提前还贷扣款,故4月仍为正常的有息还贷,另核算4月正常还贷后剩余的贷款本金总额,经银行测算,每人负担金额约为67万元);闫洲未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贷事宜,并由此导致无法完成5月提前还贷,5月仍需按照原还款计划(有本有息正常还贷)进行还款。经沟通,闫洲于201656日向还贷账户中汇款67万元,随后祝英英向银行申请了提前还贷,经核实,最早能够提前还贷的日期为615日。
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由祝英英支付了75.2万,闫洲支付了18.6万,祝英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时予以考虑。
   
    四、法院判决
1、准予祝英英与闫洲离婚;
2、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屋归祝英英所有,祝英英给付闫洲房屋折价款168万元,闫洲协助祝英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祝英英与闫洲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4、闫洲支付祝英英房屋贷款39800元;
 
五、律师点评
至于折价款的数额,该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双方已申请提前还贷,并按照每人50%的比例将剩余贷款金额汇入还贷账户,在此情况下,祝英英应支付闫洲房屋评估价值一半数额的折价款即1682387元。
闫洲称其自201511月后被祝英英的母亲赶出、未在诉争房屋居住,要求不支付此后的还贷数额,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20165月的贷款利息4582.72元将由双方各自汇入还贷账户中的67万元中扣除,但该月利息的产生系由于闫洲未按约定时间向还贷账户汇款导致无法5月提前还贷造成,故该部分利息应由闫洲个人承担。综合以上两因素,闫洲应支付祝英英贷款金额39420.65元。
     律师提示:当房屋涉及提前还贷问题,请尽早就提前还贷手续办理、流程和周期等咨询银行等贷款部门,避免因未处理好提前还贷办理手续问题而拖延时间,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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