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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涉嫌贩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犯罪嫌疑人郭XX,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被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郭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郭XX后,本律师认为,嫌疑人郭XX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一通许县公安局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通公(刑)取保字[ 2017]10036 号     犯罪嫌疑人___郭××____,性别_____男____,年龄_25__,出生__1990年_,住址____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___ 单位及职业____无___   ,联系方式______××××××__我局正在侦查__“2016.11.16”开封市通许县××网络贩毒案___案,因犯罪嫌疑人____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并不批准逮捕,根据_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____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__2017__年__01_月_17_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交纳保证金(大写)__ xx元整___元。                             




                                          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章)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二 通许县看守所释 放 证 明 书 通释[ 2017] 30 号     郭××   ,性别 男 ,年龄  27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  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10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通许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看守所(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三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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