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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8月15日,事主陈女士向中山南头警方报称:其发现自己名下的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账户内的17.86万元不翼而飞,令人奇怪的是该银行卡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分析: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秘密窃取陈女士的财物,数额高达17.86万元,并且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已经完成盗窃行为,王某多次偷用陈女士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盗刷陈女士微信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7.86万元存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下行为也属于盗窃呢。
1.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属于盗窃;
2.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属于盗窃;
3.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属于盗窃;
4.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属于盗窃。
律师点评:
盗窃事件不断发生,一方面是盗窃者心思不纯,另一方面是部分受害者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为了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除了加强打击力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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