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打假借条,搞虚假诉讼,千!万!别!干!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为偿还8万元的债务,重庆武隆一女子伪造2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债权人凭借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在分割与同居男友的共同财产时多获利益。近日,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
女子张某在与男友王某同居期间,先后向刘某借款8万元。2014年10月,张某与王某解除了同居关系。为了能归还刘某的8万元借款,并从王某处分得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自作聪明的张某找到债权人刘某商量,由张某向刘某出具20万元的假借条,并用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台挖掘机作为抵押,再由刘某向法院起诉自己,以便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能从男友处执行张某名下的这台挖掘机。刘某考虑后,认为这样做对自己实现债权有利,于是点头同意。
双方谈妥后不久,刘某就拿着张某出具的假借条,以张某欠其20万元借款未归还为由,向武隆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中刘某、张某对借款20万元的事实也均无异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张某限期归还刘某20万元借款。
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的前男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是,张某与刘某的“密谋”浮出水面。2016年4月,公安机关将张某传唤到案,张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武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伪造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导致司法机关作出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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