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案件的十四种典型处理方式(一)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陈国利律师
1.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2.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现有立法精神,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3.醉驾人过错致使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替代使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4.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酒状态驾驶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5.醉驾者对因拒绝酒精检测导致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属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行为人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司法认定时应简化、减低对侦查人员的证明要求,行为人本人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此获得的瑕疵证据由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后可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证据。
6.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是否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行为人醉酒,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
7.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民警要求其检测酒精浓度时,又采用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并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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