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强合同诈骗案的(2012)沪二中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李强以兴盟公司的名义委托闽路润公司采购钢材,闽路润公司根据李强的指定向钢翼公司购买钢材,李强行贿钢翼公司业务经理,使得钢翼公司向其控制的铁申公司购货,并伪造闽路润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闽路润公司、钢翼公司均已支付相应货款,李强通过铁申公司收取钢翼公司支付的购货款后未交付货物。
以上事实只是认定李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参与李强的犯罪行为。据(2012)沪二中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钢翼公司之所以向李强控制的铁申公司购买钢材,是因李强贿赂了钢翼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证据证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者参与李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与钢翼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效力不受李强犯罪行为的影响。钢翼公司关于《购销合同》因李强构成犯罪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