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纠纷 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变更合同,除此之外,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那么,在股权转让纠纷中,究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案情简介: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股权转让价款
2007年12月19日,潘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约定潘某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00%股权与A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加上人民币540万元进行置换。该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履行,双方又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A公司以人民币4670.29万元购买潘某某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扣除2007年12月19日A公司已支付的540万元,A公司只需再支付4130.29万元,二、潘某某保证B公司的账目及名下资产即土地证号为xxxx的土地的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真实、合法、没有虚假内容。后双方办理了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以潘某某隐瞒了2004年9月17日的选址意见书为由,主张其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变更。
法院判决:欺诈不成立,不予变更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潘某某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合同均为真实、合法有效。虽然A公司认为潘某某隐瞒了2004年9月17日的选址意见书,但该意见书明确载明其有效期仅为6个月,有效期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该意见书将失效。因此,截至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2009年,该选址意见书已失效,因此潘某某并不存在隐瞒关键资料的行为,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A公司以潘某某构成欺诈为由,请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变更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变更合同。除此以外,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就是对“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