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高丽娜律师
从本案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
2014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卢某乙在宾阳县商贸城邮政银行ATM机处伺机作案。不久,阮女士到该处取款。在阮女士取款过程中,卢某甲上前与阮女士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而卢某乙则趁机将一张银行卡插到ATM机中,致使阮女士误以为该银行卡是其本人的而取走。随后,卢某甲从阮女士留在ATM机的银行卡里取走5000元。
【分岐】
上述案例中,二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骗取他人银行卡后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得他人银行卡后取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如下:
第一,手段不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将银行卡纳入信用卡的范畴。此外,刑法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故而本案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关键看二被告人获取被害人银行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属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其和诈骗罪一样,最显著的特征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在骗取的过程中,被害人是知情的。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并不知情,亦不是自愿交付财物。从本案来看,在丧失银行卡控制权的过程中,被害人阮女士并不知情,其并非自愿交付银行卡给二被告人。故而二被告人采取的是秘密手段,而非虚构和蒙骗手段。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属双重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属单一客体。本案二被告人并未侵犯金融机关管理秩序。
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对秘密窃取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应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来区分。如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则定盗窃罪;如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利用骗术致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定诈骗罪或特别法条规定的罪名。
相关法律问题
- 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有区别吗? 1个回答0
- 我有一张信用卡有差不多二年未还款了,因特殊原因无法即时还上,现在 2个回答0
-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 3个回答0
-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我老婆和我妈的资产会不会被没收和冻结? 1个回答0
- 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