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沈先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财产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2民初4135
原告沈林荣,男,19461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艾永琴,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锦,男,19591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华,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林荣诉被告陈文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永琴,被告陈文锦及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郑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林荣诉称,20138162013时,被告陈文锦驾驶牌号为沪HJXXXX轿车在本区莲花南路银都路北侧约200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闵行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文锦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74,52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40元、营养费10,800元、护理费13,602元、鉴定费1,950元、伤残赔偿金190,663.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洗头费7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88.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03元、住院相关用品费1,332.6元、停车费460元、手机损失费260元、复印费9元、交通费3,961元、停车费189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529,253.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损失由被告太保财险在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被告平安财险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部分由被告陈文锦赔偿;诉讼费由被告陈文锦承担。被告陈文锦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垫付医疗费6万元。被告太保财险书面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合理费用。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商业险,商业险限额15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2015123日,原告伤情经鉴定,其右下肢短缩及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需休息720日、营养270日、护理270日。事故发生时,牌号为沪HJXXXX轿车在被告太保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了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另查明,被告陈文锦垫付原告6万元。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医疗辅助用品发票、残疾辅助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停车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保财险及平安财险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文锦赔偿。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发票以及相应的病史记录,证实医疗费损失为274,52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40元,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辅助用品费及住院期间的其他用品,根据发票并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600元。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营养费8,100元及护理费13,602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的情况,酌情支持2,000元。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时,原告年满66.5周岁,且原告构成XXX伤残,本院确认伤残赔偿金为214,496.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等因素,确认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原告伤情及合理性,本院酌定2,203元。手机损失费及复印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难以支持。衣物损失费,本院酌定200元。车损费,被告太保财险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亦予以确认。鉴定费1,95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律师费,本院酌定4,000元。停车费,原告电动自行车在交警处停车的费用46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就医时停车的费用应属交通费用范围,本院酌情已确认相关费用,故该费用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理发费70元,与其受伤部位及救治无关联,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先由被告太保财险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21,500元;余款411,066.29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商业险内支付80%328,853.03元。鉴定费1,950元、代理费4,000元及停车费460元,合计6,410元,由被告陈文锦赔偿原告,因被告陈文锦垫付过原告6万元,故无须再支付原告费用,多支付的53,59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赔付原告的款项中直接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林荣121,5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林荣275,263.03元。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陈文锦53,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2.24元,由原告负担708.45元,由被告陈文锦负担2,833.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康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