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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休息场所 劳动者能否不提前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能否不提前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不提供休息场所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9月被告唐朝阳到原告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处从事货车驾驶工作,主要负责青岛至荣成的邮件运输。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后调整至4700元,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原驾驶大货车,每天下午四点半从荣成出发,经过四个小时的车程到达青岛分拨中心后,将货物装卸完后大约11、12点,被告可在驾驶室后仓休息四小时后再返回荣成。2016年初临近春节快递货运量少,原告安排被告驾驶小型厢式货车运送邮件,该货车驾驶室中没有休息的地方。2月16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姜鑫鑫商谈给予安排地方休息,以减轻返程的疲劳,被原告拒绝。2月17日,被告在得知原告仍坚持不给被告安排地方休息,被告遂停止工作,离开原告单位。
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申诉至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原告支付工资736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500元、经济补偿金2350元、代通知金4700元、社会保险费5309元。2016年4月20日,仲裁委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月工资7363元、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2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650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被告支付26013元。2016年6月20日,一审法院以(2016)鲁1082民初286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起诉已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9月22日,原告申诉至仲裁委,要求被告支付快件延误转运损失等费用共计47000元。2016年9月22日,仲裁委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363号仲裁决定书,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中,原告提交《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主张根据该制度中第五节辞退和辞职中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公司员工无论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否则需要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一些损失。因被告未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故为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法院判决:本案中劳动者不提前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即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不提供休息场所 劳动者能否不提前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情形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首先,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青岛送货期间,不同意为劳动者提供休息的场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保障劳动者安全驾驶,但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责任。这两种情形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列举的情形,因此,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诉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至于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荣成市鑫韵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其第五节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效。
以上就是对“用人单位不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能否不提前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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