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购买车位的,是否属于业主?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要弄清楚业主的含义。业主,通俗的讲即物业的主人,但这不是业主在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上能称之为业主的,包括:1、房屋所有权人;2、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又有人要问了:那什么是建筑物专有部分呢?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即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一)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那我们现在来一个一个对照看车位是否符合?每个车位在规划图纸上都有编号,是独立的,能够明确区分;每个车位对应一辆车,别人不能随便停,可以排他使用;购置车位都需要签合同,并且可以登记办理产权证。因此,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其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属于小区的业主,享有业主的相关权利,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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