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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受劳动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姚雷律师
 2014年12月23日,马副总理在会议上谈到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问题。他指出,社保改革方案的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可以说,困扰已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保待遇“双轨制”问题已提上日程。
  然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员工,至今仍享受不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在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职工上“五险一金”、不给职工充足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期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相关权利。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管理者的利欲熏心与地方政府官员扭曲的政绩观相互作用,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管理者面对广大的劳动力市场,认为“三条腿的蛤蟆少见,两条腿的人多”,仗着自己是雇佣方,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和地方利益,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中小企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法律意识都非常淡薄。我们的社会缺乏一定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法制建设亟须完善。有些用人单位在接受调查时竟然认为“没给职工上‘五险一金’是工作中的误区和纰漏”,完全没有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而被雇佣一方也往往因为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不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人选择忍气吞声。
  同时,也应正视目前中小企业自身的现状。截至2013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注册数量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九成以上,创造了中国近60%的经济总量。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困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在各种名目的税收和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压力下,有些企业管理者被迫在职工的社会保险上打折扣,削减开支。就拿我们所熟悉的“五险一金”来讲,一般而言,企业需要上缴的比例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应该为2.17:1,很多效益不好以及刚够发工资的民营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由于历史上我们对中小企业的问题研究和重视不足,导致今天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的能力非常有限。
  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虽是内外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能因此就将外在的压力作为自身不作为的借口和幌子。在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同时,更需要每个中小企业管理者增强法制观念,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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