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电动车、自行车被撞身亡同样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6日下午,许某与朋友在某有限公司的饭堂一起吃饭、喝酒后,于当日18时45分驾驶电动车从公司往县城方向行驶(由东向西),行驶约1.8公里,行至某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向右驶出路外不慎摔入道路北侧排水沟,造成其所驾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倒在道路北侧被路过的车辆碾压受伤,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许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许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00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确定,确定被告肇事方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余下30%由许某自行承担。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肇事方为何不用负全责?
本案中,被告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许某死亡,其应当对许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许某系醉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摔倒,被路过车辆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本案的许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过错。因此,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骑自行车的撞死骑电动车的
- 你好,我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在自行车道正常行驶,突然旁边有个机动车开车门把我和孩子都撞飞了,然后这个车主不愿意承担责任,我应该怎么做?
- 你好,我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在自行车道正常行驶,突然旁边有个机动车开车门把我和孩子都撞飞了,然后这个车主不愿意承担责任,我应该怎么做?
- 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什么案由
- 律师解读酒驾电动车、自行车是否违法、犯罪
- 【成都交通事故案例】无法确定电动车与轿车是否有接触 电动自行车倒地轿车被判赔15万
- 骑自行车的撞死骑电动车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
- 北京自行车电动车明年实名登记
- 喝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算酒驾吗?
- 电动车自行车并不都是非机动车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